一、建筑領域的“勞務”概念 建筑領域的“勞務”大體有兩種含義。
一是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提供“居間”服務性質的勞務。 根據相關規定:“在本市的異地勞動力一 律要納入勞動中介機構管理、調劑,勞務人員必須經過中介機構組織的培訓,由 中介機構作為派遣方向企業輸出勞務人員,中介機構作為勞動合同第三方主體, 確保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力中介機構必須具有合法從業資格,依照 有關規定成立。”可見,此處的“勞務”是指中介機構將經過培訓后的異地勞動 者推薦給在京施工企業,由施工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中介機構僅僅是提供居中服務。
二是工程分包性質的勞務。 上述規定:“勞務分包企業和勞務分包活動是隨著我國建筑業改革的不斷深人而產生的”。《北京市建設工程勞務管理若干規定》規定:“建筑 業企業是指在本市從事施工活動的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建設行政主 管部門核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 勞務分包企業”、“企業必須與施工管理、作業人員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 合同必須明確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形式、支付時間和項目。
總承包企業、專 業承包企業應當加強勞務分包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監督,不得允許未與 勞務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活動”、“總承包企業、專業 承包企業允許未與勞務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活動的, 由市建委或區縣建委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外地建筑業企業來京施工管理暫 行規定》關于使用零散民工的規定予以處罰”。可見,此處的“勞務”是一種勞 務性質的、體力性質的工程分包。分包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發包單 位有義務進行監督。 二、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務”概念 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務概念也可以分為兩種。
一是勞務派遣,即具有法定資質的勞務派遣單位將自己的勞動者派往用工單 位工作,勞動者與派遣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與實際用工單位沒有勞動關系。實際 用工單位向派遣單位支付服務費,勞動者工資由派遣單位支付,也可以委托實際 用工單位支付。
二是單位與不具有簽訂勞動合同主體資格的勞動者建立的工作關系。如與 16周歲以下、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全日制在校學生建立工作關系等。 總之,“勞務”在不同的環境下有不同的含義。貴公司作為一個施工企業, 如果要制定勞務用工管理辦法,..把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務用工和建筑行業的勞 務用工都納入到管理辦法中,并按照有關規定,劃清相互之間的界限,采取不同 的管理措施,以免在工作中混淆概念,管理失策。 自然人以勞動力作為交易對象,換取報酬,其法律關系可以分為人事關系、 勞動關系、勞務關系、雇傭關系等。對人事關系、勞動關系,現在的法律規定雖 然比較散亂,說法也不是很明確,但綜合起來,其外延基本上還能界定,即人事 關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在編非工勤人員建立的工作關系;勞 動關系是指符合勞動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與自然人之間建立的勞動關系,單位需 要直接向勞動者支付報酬,勞動者要接受單位的管理,遵守有關規章制度。對勞 務關系與雇傭關系的概念、相互之間的區別等,法律規定很不明確,不同的人也 有不同的理解。對“勞務”的概念,在不同行業、不同領域,也有不同的說法, 比如建筑領域對勞務的語義就至少就兩種,在涉外人力資源輸出中,也有對“勞 務”的特殊規定等。